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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國土資[2014]4號 雲國土資[2012]160號文件補充
發布日期2014年1月30日      點擊:1702次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三級聯網審批相關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

為認真落實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貫徹行政審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健全礦產資源管理共同責任機製,進一步提高審批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結合《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發證礦業權審批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2〕160號)文件一年來的實行情況,現就完善礦業權“三級聯網”審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批流程

(一)認真把關,切實做好預審環節審查工作

強化首辦責任製,省廳礦管處各經辦人在預審時進行退件後,該項目經“三級聯網”係統再次以同一類型上報的,仍然由首次辦理該項目的經辦人繼續辦理,各經辦人可根據係統自動分件情況,使用階段內批轉功能進行報件流轉。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預審,由於特殊情況超過5個工作日未預審的項目,不得再轉原經辦人,由係統自動分件形成的經辦人繼續辦理。

各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切實履行好預審職責,按規定對申請人的報件資料進行審查,組織核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符合要求的應按時限辦結,省廳將加強對預審報件質量監督,對未認真履行職責,導致本轄區內上報資料退(補)件率較高的,將交由紀檢監察部門督促整改,達不到整改要求的,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預審件經過三次補件後礦業權人仍未按補件通知要求補齊要件,由經辦人寫明退件原因並填寫不予受理通知書報部門領導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即可按退件處理。對於累計補件時間超過5個工作日仍未補件的,由係統自動生成不予受理通知書並轉入退件節點。縣級國土資源局在收到省廳退(補)件通知後,應在1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

(二)提高效率,規範簡化會審流程

為避免會簽時間過長和相關處室要求超規定要件補件的情況,根據部和省的政策規定及實際審批需要,對部分業務的參與會簽處室及要件要求進行調整完善,以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審批效率。

1.探礦權延續申請項目會審處室調整為:儲量處、地勘處、執法總隊、財務處。

2.探礦權保留申請項目會審處室調整為:儲量處、財務處。

3.劃定礦區範圍申請會審處室調整為:儲量處、規劃處、環境處、執法總隊。 

4.采礦權新立登記會審處室調整為:儲量處、環境處、財務處、耕保處。

5.對於探礦權、采礦權順延3個月的申請項目,申請人應在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15日前向登記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否則經辦人不予受理。申請人除提交“雲國土資〔2012〕160號”文件規定的申請資料外,還應提交上一年度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年度報告或上一年度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度報告。

6.對僅涉及礦業權人名稱變更的登記項目,由省廳礦管處、財務處會簽審查辦理,無需再提交其他處室會簽。

7.因新增審批要件(要求)造成無法按正常規定辦理采礦權延續的,可頒發有效期2年的采礦許可證,並在領證通知上告知原因和要求。

在辦件中需根據處室會簽意見實行一次性告知補件、退件事項,補件、退件通知事項由經辦人匯總各處室意見後一並下達。補件後報件自動轉入經辦人在辦件中,經過三次補件後,礦業權人仍未按要求補齊所需要件的,由經辦人寫明退件原因並填寫不予登記通知書,報部門領導審核並簽署意見後即可按退件處理。對於累計補件時間超過40個工作日仍未補件的,由審批係統自動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並執行退件程序。

各會審處室的審查意見應明確、簡煉,準確表達同意、不同意或者補件的意見,對同意的不應附加其他前提條件或要求,對不同意的應簡要說明理由和政策依據,對補件的應明確提出補件內容。

二、資料要求

(一)各縣(市、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認真核對紙質資料與電子文檔(電子報件刻在光盤上,含報盤、不上傳的圖件)的一致性,核對後符合收件要求的,應將紙質檔案留存,不得再退還申請人。在辦理過程中需補件的,補件資料核對後一並放入檔案,省廳批準登記並下發領證通知後,由收件的國土資源局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報件資料加以密封(資料一套,含紙質資料及光盤),在封口處加蓋公章,交由申請人轉交省廳窗口複核歸檔。負責收件的國土資源局應對紙質資料與電子文檔的一致性承擔審查責任。申請人對提交的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的真實性、準確性、一致性負責。當紙質文檔與電子文檔不一致時,退回申請人補充修正相關紙質和電子資料,在實現歸檔的紙質文檔與完成審批程序後的最終電子文檔一一對應後,申請人方可領證,由此引起的責任和後果由各責任人自行承擔。

(二)為確保報件電子文檔與紙質文檔一致,補正或補交的電子文檔應以“補件資料詳細名稱+x年x月x日”命名,並在原上報資料列表的最後位置上列明,任何人不得刪除或替換原已上報的電子資料。

(三)通過“三級聯網”係統辦理探礦權、采礦權延續、保留、轉讓、變更、注銷等手續的,州(市)、縣(市、區)局應在上報要件中提交上一年度年檢報告,已上報並正在會審的報件中未附年檢報告的,應審查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初審意見中是否明確上一年度年檢情況和有無違法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的情況進行說明,如無以上要件的,應補充提交年檢報告,並明確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勘查開采礦產資源行為。

(四)礦業權人取得劃定礦區範圍批複後,對涉及影響村莊、水庫、重要基礎設施等需調整礦區範圍的,調整後方能通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方案評審。要件清單中應增加調整礦區範圍備案登記表或無須調整礦區範圍備案登記表。

(五)鑒於礦泉水、地熱水礦業權的特殊性,在地熱水、礦泉水登記時需提交經州、市國土資源局評審備案的具有水文地質勘查資質單位編製的水資源評價報告、開發利用說明;具有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和設計資質單位編製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方案報告表及審查備案表。地熱水、礦泉水采礦權範圍屬建設用地,不直接造成土地損毀的,礦業權人可不再編製土地複墾方案,但需提交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對該礦權範圍地類性質認定的書麵材料,以及礦業權人承諾如對地麵造成塌陷或者地麵沉降等承擔相關責任並采取相應措施的承諾書。地熱水、礦泉水采礦權範圍屬非建設用地的,礦權人需按要求編製土地複墾方案。其他報件材料要求按照《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發證礦業權審批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2〕160號)文件要求執行。

三、其他事項

(一)登記申報工作

為切實方便廣大礦業權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審批效率,項目申報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憑補件通知書就近就便選擇在省、州(市)、縣(市)區三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窗口提交補件資料。在縣級國土資源局窗口補件的,應提交紙質和相應的電子資料;在省、州(市)兩級國土資源局窗口補件的,可將電子資料交窗口接件員補錄到待補文件夾並通知縣級國土資源局窗口接件員完成係統補件。

(二)抵押備案工作

因抵押備案、法院查封等情況造成凍結的項目,原則上不得辦理轉讓、變更業務,但申請擴大礦區範圍變更登記的除外。

(三)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

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時原則上按許可證剩餘有效期予以頒發,但已受理的礦業權轉讓變更登記項目,在辦理過程中出現原許可證已過期或剩餘有效期不足2個月的,可自原許可證截止之日起給予3個月有效期。其中,探礦權受讓人在轉讓變更登記時申請1年的有效期,應提交經評審備案後的勘查實施方案,且可不核減勘查麵積或不提高勘查程度,之後按照探礦權延續相關規定辦理。

(四)采礦權延續相關事項

對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不涉及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未獲省廳對擴大礦區範圍的批複或未完成擴大規模開發利用方案編製評審,采礦權人提交的儲量核實報告和與之配套的開發利用方案無服務年限的,必須重新編製儲量報告和開發利用方案,經評審備案後方能辦理延續登記手續。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涉及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未獲省廳擴大礦區範圍的批複或未完成擴大規模開發利用方案編製評審,采礦權人提交的儲量核實報告和與之配套的開發利用方案無服務年限的,依據原采礦許可證生產規模給予辦理1年的短期采礦許可證。采礦證原件由登記機關暫扣,采礦權人不得采礦。

對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省廳已批準擴大礦區範圍,原證配套開發利用方案已無服務年限的,若采礦權人提交了按劃定礦區範圍批複(擴大礦區範圍)編製並評審備案的儲量報告和開發利用方案,且原采礦證範圍內仍有保有資源儲量的,給予辦理1年的短期采礦許可證延續。采礦權人再次申請延續時,若未完成擴大礦區範圍變更相關手續,必須提交采礦證範圍內新的儲量核實報告和開發利用方案。

對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原證配套開發利用方案已無服務年限,采礦權人已編製新的儲量核實報告和擴大生產規模開發利用方案,並經省廳評審備案的,給予辦理1年的短期采礦許可證延續。采礦權人再次申請延續時,若未完成擴大生產規模變更相關手續,必須提交與原采礦許可證證載生產規模相一致的,經評審備案的開發利用方案。

(五)嚴格執行辦理時限及加強日常監督工作

由於礦業權登記審批事項實行“三級聯網”並行審批,縣(市)區、(州)市、省三級國土資源部門可同時進行審查,各級國土資源局應嚴格執行辦理時限的規定。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局未按規定時限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並承擔審查責任。

各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對未領證的情況定期進行清理,發現未領證礦業權人有從事勘查、開采活動的,應責令其停止勘查、開采行為,待依法持證後方可恢複相關工作。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4年1月24日

來源: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發布人:超級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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