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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國土資〔2016〕20號 關於支持礦山企業轉型升級涉及采礦權延續變更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16年3月10日      點擊:5744次      

雲國土資〔2016〕20號

 

各州(市)國土資源局:

 為加快推進礦山企業轉型升級工作,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煤炭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意見》(雲政發〔2014〕18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雲政發〔2015〕38號)文件精神,結合近期各地在辦理采礦權延續變更登記業務中反映出的問題,經2016年第3次廳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非煤礦山企業在采礦權申請延續時,符合《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發證礦業權審批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2〕160號)、《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探礦權采礦權涉及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延續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國土資礦〔2012〕63號)、《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三級聯網審批相關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4〕4號)規定的情形,可以辦理采礦權延續的,依據經評審備案的儲量核實報告和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剩餘服務年限超過2年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可以延續2年。剩餘設計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餘設計服務年限延續。已無剩餘設計服務年限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2年,僅用於辦理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價款評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和土地複墾方案評審等,並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僅用於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采礦”,並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專人持相關證明與采礦權人一同到省廳辦理領證手續,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原件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取並保管。采礦許可證到期後按有關規定申請延續。

 二、礦山企業因曆史原因辦理采礦權登記時已提交過經有關部門認可的礦山初步設計,但未編製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的,由企業提交承諾書,承諾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完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製評審相關工作後,依據礦山初步設計,礦山剩餘設計服務年限超過2年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可以延續2年,剩餘設計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餘設計服務年限延續。已無剩餘設計服務年限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2年,僅用於辦理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價款評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和土地複墾方案評審等,並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僅用於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采礦”,並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專人持相關證明與采礦權人一同到省廳辦理領證手續,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原件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取並保管。采礦許可證到期仍然未完成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製評審相關工作的,由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日常監管情況逐級審核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編製評審備案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對已按承諾開展工作,因不可抗力、政府有關部門原因或進行補充勘查等客觀原因導致未完成相關工作的,出具明確意見後可以再申請采礦權延續一次。采礦許可證再次到期後仍未完成以上工作的不予延續。

 三、礦山企業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和土地複墾方案》審查通過後,涉及辦理采礦權擴大礦區範圍、變更生產規模、變更開采方式的,礦業權人可向當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預存第一期一定比例的土地複墾費用並承諾足額預存第一期土地複墾費用的時間,經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審查確認,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可先行出具土地複墾方案審核意見。礦業權人持審核意見按規定辦理采礦權變更登記,采礦許可證有效期不得超過2年。

 四、非煤礦山企業存在開拓工程超越礦區範圍已經批複變更采礦許可證但尚未按照《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礦山開拓工程超越礦區範圍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國土資〔2012〕56號)規定完善相關資料的情形,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的,由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日常監管情況逐級審核礦山企業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對已按雲國土資〔2012〕56號文件規定開展工作,因不可抗力、政府原因或進行補充勘查等客觀原因導致未完成相關工作的,出具明確意見後可以辦理采礦權延續。依據經評審備案的儲量核實報告和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剩餘服務年限超過2年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可以延續2年,剩餘設計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餘設計服務年限延續。已無剩餘設計服務年限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2年,僅用於辦理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價款評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和土地複墾方案評審等,並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僅用於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采礦”,並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專人持相關證明與采礦權人一同到省廳辦理領證手續,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原件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取並保管。

 五、非煤礦山企業存在原礦區範圍設計生產規模或開采方式與采礦許可證載明生產規模或開采方式不一致、原采礦許可證配套開發利用方案已無服務年限,但已編製新的儲量核實報告和變更生產規模(變更開采方式)開發利用方案或者已獲省廳擴大礦區範圍批複的情形,按照《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礦業權三級聯網審批相關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4〕4號)文件已辦理過采礦權延續登記的,到期仍然未完成變更生產規模、變更開采方式或擴大礦區範圍變更登記所需相關資料的情形,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的,由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日常監管情況逐級審核礦山企業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出具明確意見後可以辦理采礦權延續。依據經評審備案的儲量核實報告和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剩餘設計服務年限超過2年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可以延續2年,剩餘設計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餘設計服務年限延續。已無剩餘設計服務年限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2年,僅用於辦理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價款評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和土地複墾方案評審等,並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僅用於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采礦”,並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專人持相關證明與采礦權人一同到省廳辦理領證手續,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原件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取並保管。

 六、非煤礦山企業存在原礦區範圍因礦權重疊讓出重疊範圍等原因,需要縮減礦區範圍且同時涉及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的,可以先行一並辦理采礦權變更礦區範圍和延續,再由采礦權人按規定完善相關登記材料。依據原礦區範圍經評審備案的儲量核實報告和評審通過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礦山設計剩餘服務年限超過2年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可以延續2年,剩餘設計服務年限不足2年的,有效期按剩餘設計服務年限延續。已無剩餘設計服務年限的,采礦許可證有效期2年,僅用於辦理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價款評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和土地複墾方案評審等,並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僅用於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采礦”,並由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專人持相關證明與采礦權人一同到省廳辦理領證手續,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原件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領取並保管。采礦許可證到期仍然未完成相關資料完善的,由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日常監管情況逐級審核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對已開展工作,因不可抗力、政府有關部門原因或進行補充勘查等客觀原因導致未完成相關工作的,出具明確意見後可以再申請采礦權延續一次。采礦許可證再次到期後仍未完成以上工作的不予延續。

 需變更礦區範圍涉及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若重新編製的儲量核實報告,在同範圍內資源儲量比原價款評估時參與評估資源量多,則需重新評估並補交價款。若重新編製的儲量核實報告,在同範圍內資源儲量與原價款評估時參與評估資源量一致或減少,已評估並繳納價款的,不再評估和退還價款。

 七、礦山企業采礦許可證到期申請延續,提交經評審備案的儲量報告參與資源儲量估算礦種(獨立、共生)和經評審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設計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載明開采礦種不一致的,按照《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國土資〔2015〕130號)規定,應當辦理采礦權變更增列礦種手續。按照《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部分礦業權管理業務的通知》(雲國土資〔2015〕129號)規定未完成擬變更增列礦種的價款處置及相關資料準備的,可以先予辦理采礦權延續登記,並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采礦權人應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辦理變更增列開采礦種相關手續”。采礦權人在2年內應完成變更增列礦種的相關工作,2年內仍未完成變更登記工作的,采礦許可證由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暫扣,暫扣期間采礦許可證到期可以按有關規定申請延續但不得采礦。采礦權擬變更增列礦種獲發證機關批準並按規定繳納擬變更增列礦種的價款保證金後,方能領取批複文件。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權人憑批複文件、出讓合同、價款繳納憑證等要件資料申請辦理變更開采礦種增列變更登記。

 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以往通知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6年3月8日

來源: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發布人:章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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