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礦產資源管理重要審批事項集體決策涉及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關問題的通知
雲國土資〔2016〕19號
各州、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和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通知》(雲政發〔2015〕58號,以下簡稱雲政發〔2015〕58號文件)、《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部分礦業權管理業務的通知》(雲國土資〔2015〕129號,以下簡稱雲國土資〔2015〕129號文件)、《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雲國土資〔2015〕130號,以下簡稱雲國土資〔2015〕130號文件)規定,現就省級礦業權登記發證權限內涉及集體決策的重要審批事項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凡屬省級登記發證權限且按照雲國土資〔2015〕130號文件規定須納入集體決策範圍的重要審批申請事項實行逐級審查報送製度。由礦業權人向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經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後逐級報送請示文件。
(一)協議出讓礦業權審批事項。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製和規範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3號)規定進行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並附相關材料正式行文報州(市)國土資源局,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後行文報送省廳。州(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廳行文主要內容包括:協議出讓的依據,不宜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理由,擬協議出讓礦業權的勘查開采項目名稱、受讓主體、擬設探礦權勘查區塊或者采礦權開采區範圍(坐標、麵積)、勘查程度、資源儲量、開發利用情況,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要求、是否同意協議出讓意見等。
(二)中央和省級地勘基金全額出資勘查項目探礦權申請審批事項。省地勘基金全額出資的勘查項目,由雲南省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作為探礦權申請人,按照雲國土資〔2015〕129號文件規定內容直接向省廳提交申請及相關資料。省地勘基金管理中心請示主要內容包括:項目來源,勘查項目名稱、擬設探礦權勘查區塊範圍(坐標、麵積)、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要求等。
中央地勘基金全額出資勘查項目探礦權申請參照上述程序辦理。
(三)探礦權采礦權勘查開采礦種變更審批事項。符合雲政發〔2015〕58號文件規定可以申請探礦權采礦權勘查開采礦種變更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發〔2011〕14號、雲政發〔2015〕58號、雲國土資〔2015〕130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並附相關材料正式行文報州(市)國土資源局,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後行文報送省廳。州(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廳行文主要內容包括:擬變更(含增列)勘查(開采)礦種探礦權(采礦權)基本情況,勘查(開采)範圍(坐標、麵積)、勘查程度、資源儲量、開發利用、日常監管情況,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要求及勘查(開采)礦種變更(含增列)相關規定,是否同意變更的意見等。探礦權申請變更(含增列)勘查礦種需提交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勘查報告,采礦權申請變更(含增列)開采礦種需提交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評審通過的開發利用方案(開發利用方案專家評審意見中需明確擬變更(含增列)開采礦種的相關論證意見)。探礦權人申請由高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低風險類礦種的,省廳依據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技術機構組織專家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
(四)探礦權分立審批事項。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發〔2011〕14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查後出具審查意見,並附相關材料正式行文報州(市)國土資源局,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後行文報送省廳。州(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廳行文主要內容包括:擬申請分立探礦權基本情況,擬分立後的勘查區塊範圍(坐標、麵積)、勘查程度、資源儲量,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要求及探礦權分立規定,是否同意探礦權分立的意見等。探礦權人申請探礦權分立需提交全區詳查(含)以上經評審備案的地質勘查報告及探礦權分立方案,省廳依據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技術機構組織專家論證並出具論證意見。
(五)探礦權采礦權擴大勘查開采範圍審批事項。符合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發〔2011〕14號和雲政發〔2015〕58號文件規定可以申請探礦權采礦權擴大勘查(開采)範圍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按照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發〔2011〕14號、國土資規〔2015〕3號、雲國土資〔2015〕130號文件規定進行審查後出具明確審查意見,並附相關材料正式行文報州(市)國土資源局,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後行文報送省廳。州(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廳行文主要內容包括:擬申請擴大變更勘查(開采)範圍的探礦權(采礦權)基本情況,擬擴大的勘查(開采)範圍(坐標、麵積)、勘查程度、資源儲量、(勘查)開發利用情況,是否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分區管理要求及擴大勘查(開采)範圍相關規定,是否同意擴大變更勘查(開采)範圍的意見等。探礦權擴大勘查範圍超過現有勘查區塊麵積25%以上(含),省廳依據有關規定委托專業技術機構組織專家論證不宜單獨另設探礦權並出具論證意見。采礦權擴大礦區範圍的,由采礦權人提交經專業技術機構出具的資源儲量評審意見及有設計資質單位出具的擬擴大(劃定)礦區合理性論證意見,資源儲量估算範圍與擬擴大(劃定)礦區範圍平麵、剖麵疊合圖等。
(六)需集體決策的礦產資源管理其他重要審批事項。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按規定進行審查後出具明確審查意見,並附相關材料正式行文報州(市)國土資源局,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查同意後行文報送省廳。州(市)國土資源局向省廳行文主要內容包括:基本情況,發現或存在的問題,相關政策依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意見建議等。
二、省級礦業權登記發證權限內涉及辦理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需集體決策的礦產資源管理重要審批事項,經省廳集體決策同意後,礦業權人憑批準文件按規定申請辦理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登記。
三、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各州(市)國土資源局應按要求報送請示文件及相關材料。按規定須納入集體決策範圍,但在本通知下發前已報送省廳相關請示文件,或者已通過三級聯網政務審批係統報送相關報件,且尚未完成審批的,應按本通知要求補充報送請示文件及相關資料。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6年3月4日
來源: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發布人:章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