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貫徹落實雲南省人民政府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雲國土資〔2015〕130號
省測繪地理信息局、省地質調查局,各州、市國土資源局,廳機關各處室、事業單位:
《雲南省人民政府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和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規定的通知》(雲政發〔2015〕58號)印發執行後,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並在實踐中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為切實做好《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礦產資源開發管理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的貫徹落實,經2015年第21次廳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礦產資源管理重要審批事項實行集體決策
對省級審批權限的礦產資源管理重要審批事項一律實行集體決策。集體決策必須堅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開、民主集中的原則。嚴禁未經集體決策擅自審批礦產資源管理重要事項。
(一)下列礦產資源管理重要審批事項納入集體決策:
1.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事項。
2.礦產資源規劃編製和調整審批事項。
3.協議出讓礦業權審批事項:即符合《國土資源部關於嚴格控製和規範礦業權協議出讓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規〔2015〕3號)所規定準許以協議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5種情形。
4.中央和省級地勘基金全額出資勘查項目探礦權申請審批事項。
5.探礦權采礦權礦種變更審批事項:即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礦權勘查礦種由低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為高風險類礦種、由高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為其他高風險類礦種、由低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為其他低風險類礦種;以招標、掛牌、拍賣等有償方式取得探礦權勘查礦種由低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為高風險類礦種、由高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為其他高風險類礦種、由低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為其他低風險類礦種、由高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為低風險類礦種。采礦權變更(含增列)其他礦種。
6.探礦權分立審批事項。
7.探礦權采礦權擴大勘查開采範圍審批事項:即已設探礦權需要整合或因整體勘查擴大勘查範圍涉及周邊零星資源;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係統擴大勘查開采範圍的毗鄰區域。
8.礦業權出讓價款決策事項:即探礦權(礦產資源勘查空白區)出讓基準價的確定,礦產資源勘查空白區探礦權出讓基準價應每5年予以調整更新;以招標、拍賣、掛牌有償方式出讓礦業權底價;以協議有償方式出讓礦業權價款。
9.需集體決策的礦產資源管理其他重要審批事項。
除礦業權年度出讓計劃事項應提請廳黨組會議審議決策外,其他集體決策事項原則上提請廳務會議審議決策。
(二)礦產資源管理重要審批事項經集體決策後必須嚴格執行。
礦產資源管理重要審批事項經集體決策予以通過,相關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辦理完成;不予通過的事項,由主辦部門及時回複申請人。任何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廳黨組或廳務會議集體決策事項。在執行過程中,確需對原來的集體決定進行重大調整或變更的,必須重新按程序進行集體決策。
礦業權出讓計劃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後,應當於20個工作日內在省國土資源廳網站上公告;協議出讓礦業權,在“全國礦業權出讓轉讓公示公開係統”進行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方可批準;申請礦種變更、探礦權分立和擴大勘查開采範圍等礦產資源管理重要審批事項應在省國土資源廳網站進行為期不少於7個工作日的公示,無異議方可批準。
二、加強礦業權延續及變更等登記申請的審批管理
(一)探礦權人申請由低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高風險類礦種的,在低風險類礦種之間、高風險類礦種之間變更(含增列)礦種的,由登記機關批準,可依法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但須評估繳納擬變更(含增列)礦種的價款。
以申請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礦權,審批機關不得審批高風險礦種變更(含增列)低風險礦種。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探礦權,探礦權人申請由高風險類礦種變更(含增列)低風險類礦種的,原則上不允許變更(含增列),確係勘查過程中新發現的,由省級以上登記管理機關按集體決策要求並組織專家論證和社會公示後,經登記機關批準,可允許變更(含增列)勘查礦種,並評估繳納擬變更(含增列)礦種的價款。
(二)下級發證的采礦權不得變更(含增列)上級發證權限的礦種。同級發證采礦權變更(含增列)開采礦種的,或變更(含增列)下級發證權限礦種的,由登記發證機關按集體決策要求審查批準,並評估繳納擬變更(含增列)礦種的價款。
(三)以有償方式出讓的采礦權,出讓期滿後,經儲量核實評審備案,采礦權內還有保有資源儲量或新增資源儲量的;或者采礦權擴大礦區範圍,原擴大區已處置采礦權價款,經儲量核實評審備案,原擴大礦區範圍內有新增資源儲量的,可以辦理采礦權延續。新增資源儲量必須按規定補繳價款,尚未完成價款處置的,可以按照繳納保證金的方式先予辦理采礦權延續。
(四)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加大力度健全和完善礦業權到期預警公示製度,對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0日前,在同級國土資源門戶網站發布預警公告。按照“除法定原因外,審批機關不得受理礦業權人逾期提交的礦業權延續登記申請”的規定,對於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關部門的原因,致使礦業權不能按期延續的,在提供能夠說明原因並經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確認的證明文件後,可受理其延續登記申請。對礦業權人由於自身原因未在有效期內申請延續的,過期後不予受理。
(五)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所登記的礦業權人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股權發生變化的,無需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手續。
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規定》,及時修改完善與《規定》不一致的政策、製度,推進《規定》的有效落實。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12月2日
來源: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發布人:章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