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國土資源局,滇中產業聚集區(新區)分局,各地質勘查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礦產地質勘查、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工作,全麵提高礦產地質勘查工作及資源儲量報告質量,確保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規範完整、地質資料真實可靠,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開展礦產地質勘查工作、編製資源儲量報告並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應嚴格執行《固體礦產地質勘查規範總則》(GB/T13908-2002)、《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GB/T17766-1999)、《固體礦產勘查/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編寫規範》(DZ/T0033-2002)、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6號)及各單礦種地質勘查規範等技術標準。
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權限受理探礦權人提交的勘查區範圍內資源勘查程度達到普查以上的地質勘查報告,或采礦權人以延續、變更和價款評估等為目的而提交的資源勘查程度達到詳查及以上的生產勘探報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三、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應嚴格按照《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管理權限的通知》(雲國土資儲〔2009〕32號)開展評審工作。凡涉及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曾變更(擴大)礦區範圍並已評估繳納價款的,及提交的報告所估算資源儲量的主礦種、共生礦種與采礦許可證證載開采礦種不一致(擬變更或增加開采礦種)的資源儲量報告,由省國土資源廳評審備案。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出具的資源儲量報告評審意見書必須明確資源勘查程度及資源儲量報告的用途,應提供礦權範圍(或劃定礦區範圍等)、資源儲量估算範圍坐標及兩者的疊合平麵圖、剖麵圖。
四、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應嚴格按照《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礦產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及質量管理的通知》(雲國土資儲〔2012〕7號)要求做好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報告的預審工作。凡申請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必須由地質勘查單位出具審查意見並由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親自簽名蓋章同意後,由礦業權人和報告主要編製人員送審。需召開會議審查的,報告主編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必須到會,並負責向評審會議作匯報。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受理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申請。
五、煤礦資源儲量報告(含地質勘查報告、生產勘探報告、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等)應嚴格執行《煤、泥炭地質勘查規範》(DZ/T0215-2002),並符合《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實施意見》(雲政辦發〔2014〕5號)和雲南煤礦安全監察局雲南省煤炭工業管理局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雲南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雲南省煤炭產業結構調整轉型升級煤礦建設項目安全核準實施暫行辦法的通知》(雲煤安發〔2014〕99號)相關要求及技術規範,方能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
六、屬於變更(擴大)礦區範圍的采礦權應提交符合國土資源部《關於全麵實施〈固體礦產資源/儲量分類〉國家標準和勘查規範有關事項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68號)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要求的生產勘探報告,全區資源勘查程度應達到詳查及以上,應估算滿足現行規範要求的333類及以上資源儲量。
七、探礦權變更或增加勘查礦種(主礦種和共生礦種)的,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發證礦業權審批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2〕160號)要求辦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采礦權變更或增加開采礦種(主礦種和共生礦種)的,按照《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第(二十五) 條要求辦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探礦權、采礦權變更或增加勘查、開采礦種,應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八、以有償方式出讓的采礦權再次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須將本次資源儲量估算範圍、估算資源儲量與出讓時采礦權範圍內資源儲量估算範圍、估算資源儲量進行對比;並在資源儲量報告及評審意見書中明確資源儲量是否發生變化,發生變化的須列出前後資源儲量變化、消長關係(邏輯平衡關係),並說明變化原因。
九、凡涉及無償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資源儲量報告,應滿足下列要求。
1.對於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曾擴大礦區範圍並已評估繳納采礦權價款再次申請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的,須對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原擴大礦區範圍的資源儲量估算範圍、估算資源儲量與同範圍內本次資源儲量估算範圍、估算資源儲量進行對比;並在資源儲量報告及評審意見書中明確資源儲量是否發生變化,發生變化的須列出前後資源儲量變化、消長關係(邏輯平衡關係),並說明變化原因。同時需說明礦業權價款繳納情況及已參與評估資源儲量情況。
2.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采用的坐標係統不屬於1954北京坐標係、1956黃海高程係或1980西安坐標係、1985高程基準(係)的,應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委托具有乙級及以上地質勘查和乙級及以上測繪資質的單位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範圍進行實測後將獨立坐標係統及假設高程轉換為1954北京坐標係、1956黃海高程係和1980西安坐標係、1985高程基準(係),並提交符合相關規程規範要求的技術總結,經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後,報省國土資源廳審查,作為調整儲量空間數據庫的依據。
3.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固體礦產資源儲量核實報告編寫規定〉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6號)規定,涉及向國家繳納價款的,按現行規範一般工業指標估算資源儲量。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采用的工業指標已由礦產儲量管理部門或有權限的相關主管部門批準,且低於現行規範一般工業指標的,在采礦權人做出願意承擔由此帶來的經濟補償責任和繳納價款的承諾後,可按原批準的工業指標估算資源儲量。按現行規範一般工業指標衡量屬低品位礦資源量而被消耗的,應圈定並估算消耗的低品位礦資源量。
4.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資源量,按現行規範衡量為334?類資源量的,需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估算的334?類資源量進一步開展礦產勘查工作,達到規範要求並估算333類及以上資源儲量。並在資源儲量報告中明確占用原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資源量的情況,列出提高勘查程度後資源儲量變化、消長關係(邏輯平衡關係),說明變化原因。
十、加強對資源儲量報告以往地質勘查描述中所涉及地質(報告)工作資料的審查,除國土資源部《關於發布公益性地質資料範圍的公告》(國土資發〔2000〕第9號)界定的公益性地質報告或資料外,其餘所描述的礦產勘查報告必須說明與本礦業權的關係,明確本報告是否占用其資源儲量或引用其成果;占用其資源儲量或引用其成果的,必須明確原礦產勘查報告的投資主體,是否涉及國家出資或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認定國家出資勘查探明礦產地,依據國土資源部《關於清理國家出資勘查已探明礦產地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00〕32號)執行。
十一、嚴格執行《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省外地質勘查資質單位在滇工作項目備案及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勘〔2012〕5號)和《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地質勘查資質單位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業務範圍規定的通知》(雲國土資勘〔2012〕6號)要求,並加強對資源儲量報告中所涉及的地質勘查專項工作(含物探、化探、鑽探、測繪、樣品分析測試等)從事單位相應資質條件、專項技術總結的審查,由地質勘查資質單位就上述專項工作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作出評述並承擔相應責任。
十二、嚴格執行《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地質勘查資質管理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勘〔2012〕2號),加強對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切實提高送審資源儲量報告質量。
1.勘查單位應嚴格按照地質勘查資質類別和資質等級開展地質勘查活動,嚴禁出租、掛靠地質勘查資質,一經發現一年內暫停受理該勘查單位所提交的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申請。
2.勘查單位應嚴格按照現行礦產勘查標準、規程、規範開展地質勘查工作,出具虛假地質報告和地質資料的,按照《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0號)和《地質資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9號)嚴肅處理,並暫停受理該勘查單位提交的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申請和報告編製人員參與編製的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申請。
3.申請資源儲量備案過程中還需修改送審報告的,地質勘查單位應在10個工作日內提交修改意見和修改完善的資源儲量報告;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應在受理修改的資源儲量報告後30日內完成複審,礦產資源儲量備案應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無正當理由、10個工作日內地質勘查單位不能完成資源儲量報告修改完善的,按退件處理;一年內被退件2次以上的,本年度內暫停受理該勘查單位所提交的資源儲量報告評審備案申請。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