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國土資源局,滇中產業聚集區(新區)國土分局:
為妥善解決部分礦業權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導致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過期不能辦理勘查實施方案、儲量核實報告、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備案及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從而不能辦理勘查許可證或采礦許可證延續登記手續,或不能按《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妥善處理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發生變化導致礦業權實質發生轉讓曆史遺留問題的通知》(雲國土資礦〔2013〕224號)文件規定完善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等有關問題,經2015年4月15日廳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導致采礦許可證已過期,且需申請資源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備案及礦業權價款評估備案的,由采礦權人提交采礦權過期審查表,若過期原因符合《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完善省級發證礦業權審批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2﹞160號)文件有關規定,廳礦產開發管理處對縣(市、區)、州(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過期原因進行複核並出具意見,可作為開展儲量核實報告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備案及采礦權價款評估備案等工作的依據。待采礦權人完成相關備案工作後,再按規定辦理采礦權登記相關手續。
二、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導致勘查許可證已過期,需申請勘查實施方案評審備案的,由探礦權人提交探礦權過期審查表,若過期原因符合雲國土資﹝2012﹞160號文件有關規定,廳礦產開發管理處對縣(市、區)、州(市)兩級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過期原因進行複核並出具意見,可作為開展勘查實施方案評審備案工作的依據。待勘查實施方案評審備案後,再按規定辦理探礦權登記相關手續。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原因導致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過期,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變更,符合雲國土資礦〔2013〕224號文件規定的情形的,除提交雲國土資礦〔2013〕224號文件規定的資料外,應同時提交延續申請資料,一並申請辦理轉讓變更及延續登記手續。若涉及占用國家出資探明礦產地的,應按規定先評估繳納礦業權價款後,再申請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四、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地在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報省廳。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