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國土資源局、各地質勘查單位:
為嚴格貫徹落實《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37號)精神,根據省國土資源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2010〕399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雲國土資辦〔2013〕25號)要求,現就做好我省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的相關登記及礦業權變更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審批是重要的礦產資源管理工作,對避免、減少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提高礦產資源保障支撐能力,推進建設項目實施具有重要意義。各州市國土資源局要充分認識做好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審批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轉變管理理念和工作方式,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選址前,認真向項目所在地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查詢了解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和礦業權設置情況,在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應重視並做好與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分布情況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等的協調銜接。
二、省國土資源廳正式下達同意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批複文件後,應抄送建設項目所在州市國土資源局,並由其負責將批複文件送達建設項目涉及的礦業權人,並書麵通知礦業權人於45個工作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相應的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變更手續。逾期不辦理的,由原發證機關直接進行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調整,並將調整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的書麵通知下達礦業權所在州市國土資源局,由州市國土資源局將書麵通知送達礦業權人。對於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且完成儲量登記手續的礦業權,在未完成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壓覆)變更前,不予辦理礦業權延續、轉讓、變更(除辦理壓覆變更外)、抵押等相關手續。
三、結合建設項目及礦業權管理的實際,對於線狀工程(未在礦產資源規劃中劃入禁采區、禁勘區的)等特殊情況,造成所壓覆礦業權如果退出被壓覆區域後,將導致礦業權範圍分割不合理、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由礦業權人提出,並經原發證機關批準後,可不再辦理礦業權變更手續。但礦業權人與建設用地單位必須達成相關協議,並在壓覆協議及相關材料中予以載明,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及時調整勘查實施方案和開發利用方案。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5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