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州(市)國土資源局:
根據《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涉及各類保護區礦業權管理有關問題的緊急通知》(雲國土資〔2016〕131號)及各地上報情況,為加快推進礦業權清理排查整治工作,進一步規範涉及各類保護區、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限製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及建設項目壓覆區辦理礦業權登記工作。經2016年第28次廳黨組會議研究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要精心做好第三輪礦產資源規劃編製工作。加強礦產資源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的銜接,注重礦產資源規劃與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林業、水利(水務)、工信、交通、安全生產等部門規劃和國家、省產業政策的銜接,並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國家公園、三江並流世界自然遺產地、重要飲用水源保護區、文物保護區、地質公園、地質遺跡、森林公園、重要濕地、基本農田保護區等重要地區劃定為具有生態環境保護功能的禁止開采區或限製開采(勘查)區,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內嚴禁新設礦業權。嚴格礦業權審查審批管理,已有礦業權在各類保護區的,以及在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達不到限製區準入條件的,依法不予辦理礦業權擴大勘查開采範圍、擴大生產規模、變更勘查開采礦種、變更開采方式、轉讓變更等相關變更登記手續,依法不予受理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申請;礦業權到期,未征得各類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的,依法不予辦理礦業權延續(保留)手續。
二、已有礦業權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與基本農田保護區重疊的,應區別情況實行分類處理。對於探礦權勘查區塊範圍,采礦權開采方式為露天開采,或者開采方式為地下開采,其井口及地麵設施等建設用地不得占用基本農田,應退出重疊範圍,或在確保完成永久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的前提下,也可結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和全域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按規定將所占用基本農田從原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出,不再保留為基本農田。對於采礦權開采方式為地下開采,地下開采區與基本農田重疊的,也應退出重疊範圍,或經論證礦山地下開采活動不影響基本農田保護的,可允許礦區範圍與基本農田保護區範圍相重疊。論證工作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明確提出是否影響基本農田保護的論證意見,報州(市)國土資源局會同同級農業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後,報省廳審查。
三、已有礦業權勘查區塊或礦區範圍與基本農田保護區重疊,通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20年)調整完善和全域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工作將所占用基本農田從原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出的,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應在縣級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方案論證審核前組織實地踏勘,對確定將基本農田從原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出的,提出調整方案經州(市)國土資源局審核同意後,可以先行辦理礦業權延續(保留),許可證有效期1年。在許可證1年有效期內,若不能按時完成占用基本農田從原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出工作的,礦業權到期後不再給予辦理延續(保留)。縣級永久基本農田劃定方案通過論證審核後,除法律規定外,不得擅自對基本農田進行調整。
四、已有探礦權勘查區塊部分範圍與各類保護區、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及建設項目壓覆區重疊,或所占用基本農田不能從原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出,應退出重疊範圍的,可由探礦權人申請辦理剔除重疊區並縮減勘查區塊範圍變更登記。申請辦理剔除重疊區並縮減勘查區塊範圍變更登記的,由探礦權人提供縮減後勘查區塊範圍坐標,經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征求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林業、交通、水利等各類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逐級提出該探礦權勘查區塊範圍縮減正式書麵意見(附相關部門審查意見表及縮減後勘查區塊範圍坐標)後,探礦權人提交縮小勘查範圍後的勘查實施方案、評審意見書及相關申請資料,可辦理探礦權縮小勘查範圍變更和延續。剔除重疊區麵積按《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雲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探礦權延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3〕167號)計入縮減勘查麵積;因剔除重疊區穿越探礦權範圍申請分立探礦權的,按《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規範探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09〕200號)、《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完善采礦權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1〕14號)規定辦理。
因勘查活動臨時占用損毀土地的,由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督促土地複墾義務人限期完成土地複墾工程,確保複墾後的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五、已有采礦權部分礦區範圍與各類保護區、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及建設項目壓覆區重疊,或所占用基本農田不能從原有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出,應退出重疊範圍的,可由采礦權人申請辦理剔除重疊區並縮減礦區範圍變更登記。申請辦理剔除重疊區並縮減礦區範圍變更登記的,由采礦權人提供縮減後礦區範圍坐標,經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征求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林業、交通、水利等各類保護區主管部門同意,逐級提出該采礦權礦區範圍縮減正式書麵意見(附相關部門審查意見表及縮減後礦區範圍坐標)後,可以依據原礦區範圍資源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等報件資料同時一並辦理采礦權縮小礦區範圍變更和延續手續。采礦許可證有效期2年,僅用於辦理儲量評審備案、開發利用方案評審,價款評估、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複治理和土地複墾方案評審等,並在采礦許可證上注明“僅用於辦理相關手續,不得采礦”,並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指定專人持相關證明與采礦權人一同到省廳辦理領證手續,采礦權人領取采礦許可證複印件,原件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領取並保管。采礦許可證到期仍然未完成相關資料的,由縣(市、區)、州(市)國土資源局依據日常監管情況逐級審核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對已開展工作,因不可抗力、政府有關部門原因或進行補充勘查等客觀原因導致未完成相關工作的,出具明確意見後可以再申請采礦權延續一次。采礦許可證再次到期後仍未完成以上工作的不予延續。
對於采礦權退出重疊範圍因礦山開采造成土地損毀的,由縣(市、區)國土資源局督促土地複墾義務人限期完成土地複墾工程,確保複墾後的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降低。
六、已有礦業權涉及各類保護區、礦產資源規劃禁止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及建設項目壓覆區依法不予辦理,或申請辦理縮小勘查區塊範圍或礦區範圍變更和延續登記,各類保護區主管部門不同意的,請各州(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及時告知礦業權人按規定辦理礦業權注銷手續。
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製,按照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要求,在符合礦產資源規劃的前提下,對地震災區恢複重建、精準扶貧易地搬遷、高速公路鐵路等重大公益性基礎設施建所需砂石等礦產資源開發,要提前謀劃、科學布局、改進服務、加快審批,切實做好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礦產資源保障服務工作。要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礦業權登記的管理,以往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各地在執行中遇到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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