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產資源勘查登記有關問題的說明
(一)申請登記資料要求
1、申請登記書及區塊範圍圖 申請登記書應使用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統一製定的格式,並按照填表要求填寫。申請登記書填報一式三份,若申請登記範圍跨省(區、市)的,則按所跨省(區、市)數增加相應份數,申請登記書其他附件一式一份。探礦權申請應附探礦權申請登記區塊範圍圖,並標明拐點經緯度坐標。附圖基礎圖件樣式由登記管理機關提供。
2、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 提交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應當是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或各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的地質勘查單位資格證書。勘查資格證書的業務範圍應與本次探礦權申請業務範圍相符。
3、勘查計劃、合同或委托及資金的證明文件
(1)國家出資勘查的,提交國家下達的具有資金保證的地質勘查工作計劃任務書;其他勘查工作計劃需附具有資金保證的證明文件;
(2)探礦權申請人與地質勘查實施單位不是同一主體的,需提交勘查合同,同時附銀行出據的資金證明; (3)委托他人申請探礦權的,應提交出資人的勘查委托書和銀行出據的資金證明; (4)用自有資金下達的地質勘查工作計劃,需附銀行出據的資金證明。
4、勘查工作實施方案及其附件 指與完成勘查工作任務相符的勘查工作任務設計書及其工程布置圖等附件。
5、申請登記所必須的其他文件資料
(1)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探明礦產地的探礦權,或轉讓由國家出資勘查的探礦權,應提交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文件,以及對探礦權價款處置方式的批準文件;
(2)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三資企業)申請勘查,是獨資、合資企業的,應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合作勘查的,應提交合作合同;
(3)交通位置圖。
(二)勘查申請應審查的主要內容
登記管理機關審查時,應重點審查以下幾方麵內容:
1、申請範圍內是否有其他申請人先遞交了申請書;
2、申請登記書的填寫是否符合填表說明要求,附件是否齊全,提交的申請登記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3、申請登記的區塊範圍是否超出允許登記的最大範圍,且為連續區塊範圍;
4、申請登記區塊範圍是否設置探礦權或采礦權;
5、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形成礦產地探礦權的,是否對探礦權價款進行了評估,評估結果是否已經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確認,探礦權價款的處置方式是否已經有關部門批準;
6、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前90日內,是否注銷過申請區塊範圍內的探礦權;
7、申請人在提交申請之日前6個月內,是否受到被吊銷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三)審批表中審查人意見的填寫
1、填寫申請登記項目的基本事項
(1)申請登記資料是否符合要求;
(2)申請區塊範圍的大小及是否已設置其他礦業權;
(3)勘查單位是否具備勘查資格;
(4)應繳納的探礦權使用費及說明;
(5)探礦權價款處置方式說明。
2、填寫擬批準勘查許可證的內容
(1)探礦權人;
(2)探礦權人地址;
(3)勘查項目名稱;
(4)地理位置;
(5)圖幅號;
(6)批準範圍內基本區塊數、勘查麵積;
(7)有效期;
(8)勘查單位。
第(1)、(2)、(3)、(4)、(8)項的內容的填寫,可按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上相應的欄目填寫。第(5)項圖幅號應填寫擬批準的勘查區塊範圍所處1/5萬地形圖的國家標準圖幅號。第(6)項批準範圍內基本單位區塊數,應填寫擬批準的基本單位區塊數,不足一個基本單位區塊的,折算為基本單位區塊,保留小數點後兩位。勘查麵積應以平方公裏為單位,保留小數點後一位。第(7)項隻填寫擬批準的年限。許可證上的有效期起始日期以簽發日期為準。
3、不同意登記的,應說明理由。
(四)備案要求
各登記管理機關自發證之日起10日內,完成下列工作:
1、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發放勘查許可證後,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有關省(區、市)登記管理機關發: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一份(不含附件);
(2)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
省(區、市)登記管理機關向勘查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轉發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
2、省(區、市)登記管理機關發放勘查許可證後,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及勘查項目所在地的有關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發: 頒發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
3、以下資料留發證機關存檔:
(1)探礦權申請登記書一份;
(2)探礦權申請登記書全套附件一份;
(3)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備案卡片。
(五)變更、延續、保留探礦權登記程序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登記程序比照勘查登記程序執行。在頒發新的勘查許可證的同時,收回原勘查許可證。
(六)登記範圍的核定 在勘查、采礦登記管理信息係統全國聯網運行前,各登記管理機關在審查發證時,基層地質礦產管理機關應協助登記機關審查探礦權申請範圍是否已設立其他礦業權。
(七)地質調查項目登記規定 申請地質調查的應填寫地質調查申請登記書,並附地質調查項目申請登記區塊範圍圖。調查項目的區塊範圍是領海及中國管轄的其他海域、跨省(區、市)的,應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申請,並辦理地質調查項目審核備案登記,申請其他地質調查項目到項目所在地的省級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備案登記,領取地質調查證。地質調查證工作麵積不限,不具排他性,無須繳納探礦權使用費。持證人不享受探礦權人的權利。
(八)勘查許可證、地質調查證、申請登記書及印章自《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頒布之日起,全國統一使用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印製的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地質調查證及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製定格式的探礦權申請登記書、探礦權變更、延續、保留申請登記書、地質調查申請登記書; 礦產資源勘查登記專用章在新印章啟用前暫用原章代。
(九)勘查登記手續費勘查登記手續費收費標準暫按地發[1987]289號文執行,新規定出台後,從其規定。
二、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程序
(一)申請
申請人按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登記權限,及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對各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勘查審批登記授權的權限規定,向有管轄權的登記管理機關遞交勘查登記申請資料。
(二)受理 登記管理機關經辦人清點申請登記資料,資料齊全,予以受理。收取勘查登記手續費。填寫探礦權申請登記一覽表,並在有關欄目內記錄收到申請時間及收到申請順序號並由申請人簽字;申請資料不齊全的退回申請,不予受理。
(三)審查 審查人按照收到申請的先後順序進行審查,提出審查人意見,填寫探礦權申請審批表;需要修改或補充資料的,登記管理機關應向申請人發出探礦權申請補報資料通知,申請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能補報資料的,視為自動放棄申請。
(四)報批 審查人將審批表及申請登記資料報送主管領導審批簽發。
(五)通知 準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自領導簽發之日向申請人發出領取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通知,通知探礦權申請人繳納探礦權使用費,辦理領取勘查許可證手續;不予登記的,登記管理機關向申請人發出礦產資源勘查申請不予登記通知。
(六)領證 申請人自收到領證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指定機構繳納有關費用後,憑領證通知及繳費證明,領取勘查許可證。逾期不辦理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
(七)發證 申請人領取勘查許可證後,發證登記管理機關應將所發放勘查許可證的內容分別填入礦產資源勘查許可證發證一覽表和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項目年檢情況一覽表。
(八)通報與公告 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頒發、注銷、吊銷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有關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關省(區、市)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收到通知後,轉發給項目所在地的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省級勘查登記管理機關頒發、注銷、吊銷勘查許可證之日起10日內,通知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的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省級勘查登記管理機關應在每季度的第一旬內向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季度的礦產資源勘查登記項目通報表。各級登記管理機關對其登記發證情況定期予以公告